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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新闻
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
2015-11-16 15:34:00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
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
Spiral type foods quick freezing freezer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(以下简称装置)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3306-1991 标牌
GB/T 13384-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JB/T 4330-1999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
JB/T 6527-1992 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技术条件
JB/T 7658.6-1995 氨制冷装置用空气冷却器
JB/T 7659.3-1995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吊顶式空气冷却器
SB 222-19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 螺旋式 spiral type
速冻装置的输送带按螺旋线轨迹运行的传输型式。
3.2 自堆积型 self-stacking type
螺旋式速冻装置的输送带除最底层另有支撑物外,其余均是下层网带支撑上层网带的一种支撑方式。
3.3 轨道型 track type
螺旋式速冻装置的输送带以螺旋式轨道作为支撑的一种支撑方式。
4 产品分类
4.1 按输送带的支撑方式分为自堆积型和轨道型。
4.2 产品代号
4.3 代号示例
LSSD-750:表示名义冻结能力为750kg/h的自堆积型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。
5 技术要求
5.1 一般要求
5.1.1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,也可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制造。
5.1.2 装置所用的材料、配套件均应符合相应国家、行业标准的规定,并满足食品卫生和使用环境的要求。
5.2 性能要求
5.2.1 食品冻结终了出料时物料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-18℃;食品冻结前物料中心温度不高于15℃。
5.2.2 食品在冻结过程中,装置内循环冷空气温度应不高:-30℃。
5.2.3 标准食品在装置内达到规定出料温度的时间不应超过0.5h。
5.2.4 装置的冻结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不得低于名义冻结能力的95%。
5.2.5 装置的噪声声压级不大于80dB(A)。
5.3 传送装置
5.3.1 装置的各支承钢架、导轨、滑车等必须符合设计的强度和刚度要求。焊缝应清洁、光滑、牢固,不得有明显的焊接缺陷。
5.3.2 非不锈钢材料制的各支承钢架、滑车等均应除锈磷化后热浸锌。
5.3.3 输送带的材料应符合SB 222—1985中第8章的规定。
5.3.4 输送带应设有张紧装置,并保证在运行过程中伸缩自如、运行平稳,不得有卡滞、颤动、堆带或托盘滑叠等现象,横向摆动量不大于5mm。
5.3.5 输送带表面应光滑、平整,不允许有锈斑、尖刺、断条和焊疤等缺陷。网带边缘缝隙应不大于网丝螺距。
5.3.6 输送带的运行速度应采用无级调速,以适应各种食品的速冻工艺要求。
5.3.7 与输送带接触的支撑轨道应用不锈钢制造,接触表面用尼龙等无毒耐磨材料保护。
5.3.8 自堆积型输送带各层间应自然吻合,堆积带形成的垛堆不应有明显的松弛或缩紧现象,输送带侧面的支撑滑板应有规律的排列。
5.4 空气冷却器
5.4.1 空气冷却器的质量应符合JB/T 7658.6和JB/T 7659.3的规定。
5.4.2 空气冷却器的各部件均应作表面防腐处理,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。
5.4.3 空气冷却器的蒸发器应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,总装后还应进行气密试验。
5.4.4 空气冷却器的冲霜水排放口应采用水封或加装能开启的密封盖,以防装置内外空气对流。
5.4.5 空气冷却器每次融霜结束后,蒸发盘管外表面及排水管路中不应残留影响正常工作的霜和冰。
5.5 隔热围护结构、隔热门
5.5.1 隔热围护结构与隔热门的隔热夹芯板应符合JB/T 6527的规定。
5.5.2 隔热围护结构组装后,隔热夹芯板间的接缝应均匀、严密可靠,板间错位不大于2mm。接缝所用的密封材料应无毒、无臭、耐老化、耐低温;有良好的弹性、隔热性和防潮性。
5.5.3 隔热围护结构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、光滑平整,无明显划痕、擦伤及剥落等缺陷。
5.5.4 隔热门开启应灵活,关闭时应与隔热围护结构紧密贴合,锁紧装置应牢固可靠,并有安全脱锁装置,保证在装置内、外都可以开启。
5.5.5 隔热门应安装电加热器,以防止冻粘,加热器电压应是安全电压。
5.5.6 装置空载时,装置内温度从常温降至冻结温度所需时间不应大于1h。
5.5.7 在温度不超过32℃,相对湿度不超过75%的环境条件下,装置在运行中,库体外表面不应有凝露现象。
5.5.8 装置内地坪钢板与底板之间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,以防止水渗入到地坪钢板与底板夹缝之间。
5.5.9 管路通过隔热围护结构的孔洞均应进行密封处理。输送带通过隔热围护结构的进、出口应采取减少跑冷的措施。
5.6 电控箱
5.6.1 电控箱外形结构应平整、美观、牢固;指示仪表、开关、按钮、指示灯及相应的指示标牌的安装应整齐、有序、牢固、正确;各开关、按钮启闭应灵活、准确、可靠。
5.6.2 电控箱门启闭应灵活、自如,开启角度不小于90°,并且箱体要有可靠的接地,以保证使用维护时方便、安全。
5.6.3 电控箱应能在额定电压的90%~105%情况下正常工作。
5.7 电回路中的线对地和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,并应承受交流耐电压试验1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。
5.8 装置内应装设防潮照明灯,照明灯采用安全电压,其开关应置于装置外便于使用的地方。
5.9 装置总装后,应经2h以上的机械运转试验,电机、减速器应无异常发热,各部件应运转正常。
6 试验方法
6.1 速冻食品出料温度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。
6.2 冻结能力试验
用指定的标准食品进行试验,装置在设计工况下,并按使用说明书正常操作和满负荷运行,使用经校准的普通计时器和杠杆秤测量1h内达到规定出料温度的冻品质量。
6.3 耐压和气密试验
耐压和气密试验方法按JB/T 7658.6-1995中的6.2或按JB/T 7659.3-1995中的6.3规定进行。
6.4 空载降温试验
整机组装完毕后关闭隔热门,启动制冷机组,使用普通计时器计时,用经校准的装置上配备的温度传感器测量装置内循环冷空气温度,当温度降到-30℃时,记录所经过的时间。
6.5 凝露试验
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,装置内温度达到冻结温度以后,保持稳定4h,检查库体外表面是否凝露。
6.6 绝缘电阻和耐电压试验
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电回路中的线对地和线间绝缘电阻;在电回路的线对地和线间施50Hz、1000V加2倍额定交流电压,持续1min,检查有否击穿或闪络。
6.7 融霜试验
空气冷却器霜层达到规定程度后,启动融霜系统,检查融霜系统的工作和融霜水排放情况是否正常。
6.8 噪声试验
按JB/T 4330-1999附录C的规定进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装置应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,按本标准及技术文件进行检验,合格后方能出厂。
7.2 装置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的规定进行。
表1
检验项目 |
出厂检验 |
型式检验 |
外观及外形尺寸 |
√ |
√ |
耐压及气密性 |
√ |
√ |
部件及装配质量 |
√ |
√ |
绝缘电阻及耐电压 |
√ |
√ |
机械运转 |
√ |
√ |
装置完整性 |
√ |
√ |
冻结能力 |
- |
√ |
冻品温度 |
- |
√ |
融霜 |
- |
√ |
噪声 |
- |
√ |
空载降温及凝露 |
- |
√ |
注:“√”表示进行;“-”表示不进行 |
7.3 出厂检验
每套装置制成后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
7.4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各型装置的新产品;
b)转产或停产一年以上生产的首制产品;
c)产品结构、材料和工艺有重大更改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d)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7.5 装置性能测试方法可采用工业运行试验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 装置应在平整易见的部位固定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,并应标明下列内容:
a)制造单位及商标;
b)产品名称及型号;
c)产品的装机功率、外形尺寸、制冷剂、设计工况下的配冷量等主要技术参数;
d)产品编号;
e)制造日期。
8.2 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/T 13384的规定。
8.3 装置允许采用任何方式运输。运输过程中,产品应可靠固定,并有防雨、防潮、防震等措施。
8.4 装置存放场地应干燥、通风,无腐蚀气体,防雨,防晒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(以下简称装置)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3306-1991 标牌
GB/T 13384-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JB/T 4330-1999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
JB/T 6527-1992 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技术条件
JB/T 7658.6-1995 氨制冷装置用空气冷却器
JB/T 7659.3-1995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吊顶式空气冷却器
SB 222-19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 螺旋式 spiral type
速冻装置的输送带按螺旋线轨迹运行的传输型式。
3.2 自堆积型 self-stacking type
螺旋式速冻装置的输送带除最底层另有支撑物外,其余均是下层网带支撑上层网带的一种支撑方式。
3.3 轨道型 track type
螺旋式速冻装置的输送带以螺旋式轨道作为支撑的一种支撑方式。
4 产品分类
4.1 按输送带的支撑方式分为自堆积型和轨道型。
4.2 产品代号
4.3 代号示例
LSSD-750:表示名义冻结能力为750kg/h的自堆积型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。
5 技术要求
5.1 一般要求
5.1.1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,也可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制造。
5.1.2 装置所用的材料、配套件均应符合相应国家、行业标准的规定,并满足食品卫生和使用环境的要求。
5.2 性能要求
5.2.1 食品冻结终了出料时物料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-18℃;食品冻结前物料中心温度不高于15℃。
5.2.2 食品在冻结过程中,装置内循环冷空气温度应不高:-30℃。
5.2.3 标准食品在装置内达到规定出料温度的时间不应超过0.5h。
5.2.4 装置的冻结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不得低于名义冻结能力的95%。
5.2.5 装置的噪声声压级不大于80dB(A)。
5.3 传送装置
5.3.1 装置的各支承钢架、导轨、滑车等必须符合设计的强度和刚度要求。焊缝应清洁、光滑、牢固,不得有明显的焊接缺陷。
5.3.2 非不锈钢材料制的各支承钢架、滑车等均应除锈磷化后热浸锌。
5.3.3 输送带的材料应符合SB 222—1985中第8章的规定。
5.3.4 输送带应设有张紧装置,并保证在运行过程中伸缩自如、运行平稳,不得有卡滞、颤动、堆带或托盘滑叠等现象,横向摆动量不大于5mm。
5.3.5 输送带表面应光滑、平整,不允许有锈斑、尖刺、断条和焊疤等缺陷。网带边缘缝隙应不大于网丝螺距。
5.3.6 输送带的运行速度应采用无级调速,以适应各种食品的速冻工艺要求。
5.3.7 与输送带接触的支撑轨道应用不锈钢制造,接触表面用尼龙等无毒耐磨材料保护。
5.3.8 自堆积型输送带各层间应自然吻合,堆积带形成的垛堆不应有明显的松弛或缩紧现象,输送带侧面的支撑滑板应有规律的排列。
5.4 空气冷却器
5.4.1 空气冷却器的质量应符合JB/T 7658.6和JB/T 7659.3的规定。
5.4.2 空气冷却器的各部件均应作表面防腐处理,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。
5.4.3 空气冷却器的蒸发器应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,总装后还应进行气密试验。
5.4.4 空气冷却器的冲霜水排放口应采用水封或加装能开启的密封盖,以防装置内外空气对流。
5.4.5 空气冷却器每次融霜结束后,蒸发盘管外表面及排水管路中不应残留影响正常工作的霜和冰。
5.5 隔热围护结构、隔热门
5.5.1 隔热围护结构与隔热门的隔热夹芯板应符合JB/T 6527的规定。
5.5.2 隔热围护结构组装后,隔热夹芯板间的接缝应均匀、严密可靠,板间错位不大于2mm。接缝所用的密封材料应无毒、无臭、耐老化、耐低温;有良好的弹性、隔热性和防潮性。
5.5.3 隔热围护结构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、光滑平整,无明显划痕、擦伤及剥落等缺陷。
5.5.4 隔热门开启应灵活,关闭时应与隔热围护结构紧密贴合,锁紧装置应牢固可靠,并有安全脱锁装置,保证在装置内、外都可以开启。
5.5.5 隔热门应安装电加热器,以防止冻粘,加热器电压应是安全电压。
5.5.6 装置空载时,装置内温度从常温降至冻结温度所需时间不应大于1h。
5.5.7 在温度不超过32℃,相对湿度不超过75%的环境条件下,装置在运行中,库体外表面不应有凝露现象。
5.5.8 装置内地坪钢板与底板之间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,以防止水渗入到地坪钢板与底板夹缝之间。
5.5.9 管路通过隔热围护结构的孔洞均应进行密封处理。输送带通过隔热围护结构的进、出口应采取减少跑冷的措施。
5.6 电控箱
5.6.1 电控箱外形结构应平整、美观、牢固;指示仪表、开关、按钮、指示灯及相应的指示标牌的安装应整齐、有序、牢固、正确;各开关、按钮启闭应灵活、准确、可靠。
5.6.2 电控箱门启闭应灵活、自如,开启角度不小于90°,并且箱体要有可靠的接地,以保证使用维护时方便、安全。
5.6.3 电控箱应能在额定电压的90%~105%情况下正常工作。
5.7 电回路中的线对地和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,并应承受交流耐电压试验1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。
5.8 装置内应装设防潮照明灯,照明灯采用安全电压,其开关应置于装置外便于使用的地方。
5.9 装置总装后,应经2h以上的机械运转试验,电机、减速器应无异常发热,各部件应运转正常。
6 试验方法
6.1 速冻食品出料温度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。
6.2 冻结能力试验
用指定的标准食品进行试验,装置在设计工况下,并按使用说明书正常操作和满负荷运行,使用经校准的普通计时器和杠杆秤测量1h内达到规定出料温度的冻品质量。
6.3 耐压和气密试验
耐压和气密试验方法按JB/T 7658.6-1995中的6.2或按JB/T 7659.3-1995中的6.3规定进行。
6.4 空载降温试验
整机组装完毕后关闭隔热门,启动制冷机组,使用普通计时器计时,用经校准的装置上配备的温度传感器测量装置内循环冷空气温度,当温度降到-30℃时,记录所经过的时间。
6.5 凝露试验
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,装置内温度达到冻结温度以后,保持稳定4h,检查库体外表面是否凝露。
6.6 绝缘电阻和耐电压试验
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电回路中的线对地和线间绝缘电阻;在电回路的线对地和线间施50Hz、1000V加2倍额定交流电压,持续1min,检查有否击穿或闪络。
6.7 融霜试验
空气冷却器霜层达到规定程度后,启动融霜系统,检查融霜系统的工作和融霜水排放情况是否正常。
6.8 噪声试验
按JB/T 4330-1999附录C的规定进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装置应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,按本标准及技术文件进行检验,合格后方能出厂。
7.2 装置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的规定进行。
表1
检验项目 |
出厂检验 |
型式检验 |
外观及外形尺寸 |
√ |
√ |
耐压及气密性 |
√ |
√ |
部件及装配质量 |
√ |
√ |
绝缘电阻及耐电压 |
√ |
√ |
机械运转 |
√ |
√ |
装置完整性 |
√ |
√ |
冻结能力 |
- |
√ |
冻品温度 |
- |
√ |
融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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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 |
噪声 |
- |
√ |
空载降温及凝露 |
- |
√ |
注:“√”表示进行;“-”表示不进行 |
7.3 出厂检验
每套装置制成后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
7.4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各型装置的新产品;
b)转产或停产一年以上生产的首制产品;
c)产品结构、材料和工艺有重大更改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d)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7.5 装置性能测试方法可采用工业运行试验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 装置应在平整易见的部位固定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,并应标明下列内容:
a)制造单位及商标;
b)产品名称及型号;
c)产品的装机功率、外形尺寸、制冷剂、设计工况下的配冷量等主要技术参数;
d)产品编号;
e)制造日期。
8.2 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/T 13384的规定。
8.3 装置允许采用任何方式运输。运输过程中,产品应可靠固定,并有防雨、防潮、防震等措施。
8.4 装置存放场地应干燥、通风,无腐蚀气体,防雨,防晒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(以下简称装置)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3306-1991 标牌
GB/T 13384-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JB/T 4330-1999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
JB/T 6527-1992 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技术条件
JB/T 7658.6-1995 氨制冷装置用空气冷却器
JB/T 7659.3-1995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吊顶式空气冷却器
SB 222-19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 螺旋式 spiral type
速冻装置的输送带按螺旋线轨迹运行的传输型式。
3.2 自堆积型 self-stacking type
螺旋式速冻装置的输送带除最底层另有支撑物外,其余均是下层网带支撑上层网带的一种支撑方式。
3.3 轨道型 track type
螺旋式速冻装置的输送带以螺旋式轨道作为支撑的一种支撑方式。
4 产品分类
4.1 按输送带的支撑方式分为自堆积型和轨道型。
4.2 产品代号
4.3 代号示例
LSSD-750:表示名义冻结能力为750kg/h的自堆积型螺旋式食品速冻装置。
5 技术要求
5.1 一般要求
5.1.1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,也可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制造。
5.1.2 装置所用的材料、配套件均应符合相应国家、行业标准的规定,并满足食品卫生和使用环境的要求。
5.2 性能要求
5.2.1 食品冻结终了出料时物料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-18℃;食品冻结前物料中心温度不高于15℃。
5.2.2 食品在冻结过程中,装置内循环冷空气温度应不高:-30℃。
5.2.3 标准食品在装置内达到规定出料温度的时间不应超过0.5h。
5.2.4 装置的冻结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不得低于名义冻结能力的95%。
5.2.5 装置的噪声声压级不大于80dB(A)。
5.3 传送装置
5.3.1 装置的各支承钢架、导轨、滑车等必须符合设计的强度和刚度要求。焊缝应清洁、光滑、牢固,不得有明显的焊接缺陷。
5.3.2 非不锈钢材料制的各支承钢架、滑车等均应除锈磷化后热浸锌。
5.3.3 输送带的材料应符合SB 222—1985中第8章的规定。
5.3.4 输送带应设有张紧装置,并保证在运行过程中伸缩自如、运行平稳,不得有卡滞、颤动、堆带或托盘滑叠等现象,横向摆动量不大于5mm。
5.3.5 输送带表面应光滑、平整,不允许有锈斑、尖刺、断条和焊疤等缺陷。网带边缘缝隙应不大于网丝螺距。
5.3.6 输送带的运行速度应采用无级调速,以适应各种食品的速冻工艺要求。
5.3.7 与输送带接触的支撑轨道应用不锈钢制造,接触表面用尼龙等无毒耐磨材料保护。
5.3.8 自堆积型输送带各层间应自然吻合,堆积带形成的垛堆不应有明显的松弛或缩紧现象,输送带侧面的支撑滑板应有规律的排列。
5.4 空气冷却器
5.4.1 空气冷却器的质量应符合JB/T 7658.6和JB/T 7659.3的规定。
5.4.2 空气冷却器的各部件均应作表面防腐处理,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。
5.4.3 空气冷却器的蒸发器应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,总装后还应进行气密试验。
5.4.4 空气冷却器的冲霜水排放口应采用水封或加装能开启的密封盖,以防装置内外空气对流。
5.4.5 空气冷却器每次融霜结束后,蒸发盘管外表面及排水管路中不应残留影响正常工作的霜和冰。
5.5 隔热围护结构、隔热门
5.5.1 隔热围护结构与隔热门的隔热夹芯板应符合JB/T 6527的规定。
5.5.2 隔热围护结构组装后,隔热夹芯板间的接缝应均匀、严密可靠,板间错位不大于2mm。接缝所用的密封材料应无毒、无臭、耐老化、耐低温;有良好的弹性、隔热性和防潮性。
5.5.3 隔热围护结构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、光滑平整,无明显划痕、擦伤及剥落等缺陷。
5.5.4 隔热门开启应灵活,关闭时应与隔热围护结构紧密贴合,锁紧装置应牢固可靠,并有安全脱锁装置,保证在装置内、外都可以开启。
5.5.5 隔热门应安装电加热器,以防止冻粘,加热器电压应是安全电压。
5.5.6 装置空载时,装置内温度从常温降至冻结温度所需时间不应大于1h。
5.5.7 在温度不超过32℃,相对湿度不超过75%的环境条件下,装置在运行中,库体外表面不应有凝露现象。
5.5.8 装置内地坪钢板与底板之间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,以防止水渗入到地坪钢板与底板夹缝之间。
5.5.9 管路通过隔热围护结构的孔洞均应进行密封处理。输送带通过隔热围护结构的进、出口应采取减少跑冷的措施。
5.6 电控箱
5.6.1 电控箱外形结构应平整、美观、牢固;指示仪表、开关、按钮、指示灯及相应的指示标牌的安装应整齐、有序、牢固、正确;各开关、按钮启闭应灵活、准确、可靠。
5.6.2 电控箱门启闭应灵活、自如,开启角度不小于90°,并且箱体要有可靠的接地,以保证使用维护时方便、安全。
5.6.3 电控箱应能在额定电压的90%~105%情况下正常工作。
5.7 电回路中的线对地和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,并应承受交流耐电压试验1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。
5.8 装置内应装设防潮照明灯,照明灯采用安全电压,其开关应置于装置外便于使用的地方。
5.9 装置总装后,应经2h以上的机械运转试验,电机、减速器应无异常发热,各部件应运转正常。
6 试验方法
6.1 速冻食品出料温度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。
6.2 冻结能力试验
用指定的标准食品进行试验,装置在设计工况下,并按使用说明书正常操作和满负荷运行,使用经校准的普通计时器和杠杆秤测量1h内达到规定出料温度的冻品质量。
6.3 耐压和气密试验
耐压和气密试验方法按JB/T 7658.6-1995中的6.2或按JB/T 7659.3-1995中的6.3规定进行。
6.4 空载降温试验
整机组装完毕后关闭隔热门,启动制冷机组,使用普通计时器计时,用经校准的装置上配备的温度传感器测量装置内循环冷空气温度,当温度降到-30℃时,记录所经过的时间。
6.5 凝露试验
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,装置内温度达到冻结温度以后,保持稳定4h,检查库体外表面是否凝露。
6.6 绝缘电阻和耐电压试验
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电回路中的线对地和线间绝缘电阻;在电回路的线对地和线间施50Hz、1000V加2倍额定交流电压,持续1min,检查有否击穿或闪络。
6.7 融霜试验
空气冷却器霜层达到规定程度后,启动融霜系统,检查融霜系统的工作和融霜水排放情况是否正常。
6.8 噪声试验
按JB/T 4330-1999附录C的规定进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装置应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,按本标准及技术文件进行检验,合格后方能出厂。
7.2 装置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的规定进行。
表1
检验项目 |
出厂检验 |
型式检验 |
外观及外形尺寸 |
√ |
√ |
耐压及气密性 |
√ |
√ |
部件及装配质量 |
√ |
√ |
绝缘电阻及耐电压 |
√ |
√ |
机械运转 |
√ |
√ |
装置完整性 |
√ |
√ |
冻结能力 |
- |
√ |
冻品温度 |
- |
√ |
融霜 |
- |
√ |
噪声 |
- |
√ |
空载降温及凝露 |
- |
√ |
注:“√”表示进行;“-”表示不进行 |
7.3 出厂检验
每套装置制成后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
7.4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各型装置的新产品;
b)转产或停产一年以上生产的首制产品;
c)产品结构、材料和工艺有重大更改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d)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7.5 装置性能测试方法可采用工业运行试验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 装置应在平整易见的部位固定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,并应标明下列内容:
a)制造单位及商标;
b)产品名称及型号;
c)产品的装机功率、外形尺寸、制冷剂、设计工况下的配冷量等主要技术参数;
d)产品编号;
e)制造日期。
8.2 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/T 13384的规定。
8.3 装置允许采用任何方式运输。运输过程中,产品应可靠固定,并有防雨、防潮、防震等措施。
8.4 装置存放场地应干燥、通风,无腐蚀气体,防雨,防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