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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新闻
酱腌菜 绿色食品
2015-11-16 15:33:10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
绿色食品 酱腌菜
Green food—Soybean paste and salted vegetable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酱腌菜的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酱腌菜的生产和流通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4789.3—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
GB 4789.4—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
GB 4789.5—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
GB 4789.10—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
GB 4789.11—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
GB 4789.26—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
GB/T 5009.7—1985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1—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2—199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5—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7—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8—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9—1996 食品中六六六、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20—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22—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28—1996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29—1996 食品中山梨酸、苯甲酸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33—1996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54—1996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GB 7718—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NY/T 391—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
见NY/T 391—2000中3.1。
3.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
见NY/T 391—2000中3.3。
3.3 酱菜
以甜面酱或豆酱酱制的蔬菜制品。如酱萝卜、酱大头菜、酱黄瓜、酱莴苣等。
3.4 咸菜
以食盐或酱油、虾油腌制的多种蔬菜混合制品。如什锦菜、虾油黄瓜、酱油萝卜等。
3.5 发酵性咸菜
经过腌制、发酵制成的咸菜。如榨菜等。
3.6 其他渍菜
以蔗糖或蜂蜜腌制的蔬菜。如糖醋蒜、蜂蜜蒜、米糠萝卜、糖藠头等。
4 要求
4.1 原料要求
4.1.1 蔬菜
本产品应以非叶菜类蔬菜为主要原料制成。蔬菜应出自绿色食品产地,且应新鲜良好、成熟适度,无病虫害及霉烂,不曾使用任何化学保鲜剂。
4.1.2 水
绿色食品酱腌菜的加工用水应符合NY/T 391的规定。
4.2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1、表2、表3、表4的规定。
表1 酱菜感官要求
表2 咸菜感官要求
表3 发酵性咸菜感官要求
表4 渍菜感官要求
4.3 理化要求
4.3.1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。
4.3.2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5、表6、表7、表8的规定。 表5 酱菜理化要求 g/100g
表6 咸菜理化要求
表7 发酵性咸菜理化要求
表8 渍菜理化要求
4.4 卫生要求
4.4.1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9的规定。 表9 酱腌菜的卫生要求
4.4.2 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10规定。
表10 微生物要求
5 试验方法
5.1 色泽、滋味与气味、杂质以感官检验为准。
5.2 理化检验
5.2.1 水分、食盐、总酸、氨基酸态氮的测定
按GB/T 5009.54规定执行。
5.2.2 还原糖的测定
按GB/T 5009.7规定执行。
5.3 卫生检验
5.3.1 卫生检验
5.3.1.1 砷的测定
按GB/T 5009.11规定执行。
5.3.1.2 铅的测定
按GB/T5009.12规定执行。
5.3.1.3 镉的测定
按GB/T 5009.15规定执行。
5.3.1.4 汞的测定
按GB/T 5009.17规定执行。
5.3.1.5 氟的测定
按GB/T 5009.18规定执行。
5.3.1.6 六六六、滴滴涕的测定
按GB/T 5009.19规定执行。
5.3.1.7&nbHTTP/1.1 401 Access Denied
5.3.2.1 大肠菌群的测定
按GB 4789.3规定执行。
5.3.2.2 致病菌的测定
按GB 4789.4、GB 4789.5和GB 4789.10、GB 4789.11规定执行。
5.3.2.3 商业无菌的测定
按GB 4789.26规定执行。
6 检验规则
6.1 组批规则
以同一班次、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、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。
6.2 抽样方法
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,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~10瓶(罐、袋),样品在常温下保存。
6.3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:
a)更改主要原料;
b)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;
c)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6.4 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出厂前,生产单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,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、标签、标志、净含量、理化及微生物学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6.5 判定规则
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,判为合格品。否则,可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检一次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但感官及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,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为不合格品。
7 标志、标签
7.1 标志
每批产品必须附有绿色食品标志,并符合有关规定。
7.2 标签
标签内容应按GB 7718规定执行。
8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 包装
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卫生要求,包装容器必须整齐、清洁、封装严密,无渗漏现象。
8.2 运输
本产品允许在小于40℃温度条件下运输,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。
8.3 贮存
在贮存过程中,应有防雨、防晒措施,保证场地清洁、干燥、通风良好。禁止与非食用货物共同堆放、混运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